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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116b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一、有關您詢問申請著作權一事,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對於「著作」之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完成之創作具有原創性,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則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作品之著作權,並…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詢問申請著作權一事,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對於「著作」之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完成之創作具有原創性,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則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作品之著作權,並受本法之保護,無須再至本局申請登記。二、另依本法第10-1條之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概念等,故 您來函所指「為我們的客戶製作專屬他們的書籍」之概念,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貴公司為客戶製作完成之書籍(即表達形式),符合前述規定,則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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