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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111a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一、 有關來函所述為參加部落格比賽,欲在參賽部落格文章上使用他人音樂增加氣氛1節,如係指在部落格中提供連結,使其他網友可透過 您的部落格進入他人網站收聽音樂,則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原則上不會構成重製權之侵害,除非明知所轉貼網址…

令函要旨

一、 有關來函所述為參加部落格比賽,欲在參賽部落格文章上使用他人音樂增加氣氛1節,如係指在部落格中提供連結,使其他網友可透過 您的部落格進入他人網站收聽音樂,則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原則上不會構成重製權之侵害,除非明知所轉貼網址之內容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而仍提供連結,則將涉及「公開傳輸」。又如係將他人音樂內容當成自己部落格內容的一部分時,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唱片)之行為,按「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係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並非註明原作者、出處即可主張合理使用,而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其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因此,如將他人音樂當成自己部落格之一部分時,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後才可利用,否則就有可能侵害著作權。 二、 另所詢應如何取得授權之問題,應視該著作財產權係何人享有或管理。例如,就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音樂MV(視聽著作)公開傳輸部分,如屬於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則 您只要向該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即可(目前集管團體相關資料可逕上本局著作權主題網查詢,網頁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如集管團體無法授權,則應向原著作財產權人洽商授權。另重製的授權部分,實務上集管團體管理範圍皆未包含重製權,因此,您必須向原著作財產權人請求授權。如欲知原著作財產權人之資訊,音樂著作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聯絡電話:02-2783-9210;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可洽詢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連絡電話:02-2718-9517,或逕洽詢製作該專輯之唱片公司所屬版權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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