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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111b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圖書館得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故申請人如依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向圖書館提出以Ariel方式進行文獻傳遞,被…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圖書館得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故申請人如依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向圖書館提出以Ariel方式進行文獻傳遞,被申請館重製館藏著作後透過Ariel系統傳輸至 貴館(讀者所在圖書館),貴館欲將透過Ariel系統傳遞到館之檔案由工作人員上傳至網路,使申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以帳號密碼上網瀏覽其個人申請的文件並線上列印取件,如限制申請人僅能列印1份且無法下載檔案或另行重製、傳輸者,仍屬符合本法第48條第1款合理使用之情形,至於 貴館將透過Ariel系統傳遞到館之檔案由工作人員上傳至伺服器之「重製」行為,係為提供申請人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供個人研究要求之使用,應可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惟依本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審酌基準,讀者所在圖書館提供讀者重製物後的數量不能取代被重製著作的市場。因此,如某一期刊或著作在一定期間內經讀者多次申請以Ariel方式進行文獻傳遞時(例如日本大學圖書館與權利人團體協議1年內超過11次以上、美國1977年CONTU Guidelines則規定1年內超過6次以上),圖書館即應購買該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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