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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110a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一、照片、圖片應屬著作權法(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美術著作,至於出資聘請法人完成之著作,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定其著作權歸屬,也就是說,需視受聘公司與其員工(實際完成著作之人)間有無特別約定而定;如無約定者,以該員工(受雇人)為著作人,相關著…

令函要旨

一、照片、圖片應屬著作權法(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美術著作,至於出資聘請法人完成之著作,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定其著作權歸屬,也就是說,需視受聘公司與其員工(實際完成著作之人)間有無特別約定而定;如無約定者,以該員工(受雇人)為著作人,相關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則歸受聘公司享有,而出資聘請法人完成著作之人除另依本法第36條受讓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外,需依本法第37條規定取得受聘公司之授權後,始得合法於網路上利用該等著作。二、所詢 貴公司經受託建置「電子商務網站」,雙方並未約定所完成著作之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因而該等經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請依上述說明認定之。至於委託人支付部分款項並與 貴公司終止契約後,究委託人有無利用該等著作之權限,涉及履約問題,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實際個案調查具體事證後認定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1條、第36條、第37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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