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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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所謂簡報內成員本身的創作,即為成員將自己之想法、概念表達在簡報之中,係其獨立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而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在此基礎上,「引用」他人之文章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或其他例示說明,該等「引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可主張第…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所謂簡報內成員本身的創作,即為成員將自己之想法、概念表達在簡報之中,係其獨立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而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在此基礎上,「引用」他人之文章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或其他例示說明,該等「引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可主張第52條之「合理使用」。又所詢文章作者自訂文件之授權使用條件,係著作權授權條件,如 貴公司之利用行為在授權範圍內,即屬合法,無須考量有無合理使用。如利用行為超出授權範圍,如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例如第52條),亦屬合法,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只有在利用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且無合理使用之情形,該等利用行為須另行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二、所詢問題二,「其他合理使用情形」係指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須視具體個案,無法一概而論,如能符合上述規定,即可主張合理使用,否則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始可利用。三、 所詢問題三,將學員於讀書會進行簡報的過程錄製成影片,並燒錄成光碟供公司同仁傳閱或上傳至公司內部網站供公司同仁下載,因該影片中之素材(例如:文章摘要)仍屬他人之著作,仍將涉及本法所稱「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仍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或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否則即為侵害他人著作權。至何種行為符合合理使用,涉及具體個案,無法一概而言。四、 所詢問題四,請外部人士至公司進行演講,如將演講及簡報內容拍攝、錄製成影片,供公司同仁傳閱,則應先取得演講者有關「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之授權,並請其擔保演講之內容及使用之資料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五、 所詢問題五,按是否構成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原則上以利用行為加以判斷,惟有若干條文現有行為主體「資格」之限制(例如:第46條、第48條)。所詢是否因營利單位或學術單位而有不同結果,尚須視具體個案加以判斷。六、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