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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104051號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 台端陳情遭越南歌曲版權業者收取版權費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99年5月31日陳情書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是以,利用人將從越南整台買回之點歌機,提供予不特定人…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陳情遭越南歌曲版權業者收取版權費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99年5月31日陳情書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是以,利用人將從越南整台買回之點歌機,提供予不特定人公開演出之行為,須向著作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復按本法第37條第6項第1款規定,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爰此,點歌機中之越南歌曲,如業經合法授權重製,則就利用人後續之公開演出行為,僅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得主張刑事訴追權,其他個別權利人依法不得提出刑事告訴,合先敘明。三、有關 台端陳情事項,本局前以99年6月23日智著字第09900050440號函請憲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下稱憲樺公司),提供相關歌曲資料及權利證明予利用人及本局,惟本局前揭函因憲樺公司遷移不明而被退回,該公司電話亦變成空號,本局乃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並於8月3日於本局公告欄張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惟迄今憲樺公司並未來局領取。又本局另以99年8月3日智著字第09916002181號函請樂影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樂影公司)提供相關歌曲資料及權利證明予利用人及本局,惟迄今未接獲樂影公司之回函,亦即目前尚難協助釐清權利狀況,如有進一步消息,本局將再與 台端聯繫。四、另查IDEA MUSIC ENTERTAINMENT CO.LTD(下稱IDEA MUSIC)亦於99年10月15日函致本局,主張其業向越南各大唱片公司及著作權保護中心VCPMC取得在台獨家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等權利,故有關越南歌曲著作權之授權歸屬狀態為何,目前處於有爭議狀態。為避免利用人因權利人間之私權爭執而誤認權利歸屬狀態,重複支付使用報酬或向無權利之人支付報酬,建議嗣後如仍有越南歌曲版權業者向 台端洽收使用報酬,台端宜先要求權利人提出相關權利證明文件,確認其享有越南歌曲著作權後,再行洽取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五、隨函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1份,請惠予填寫並提供寶貴意見,俾作為本局日後改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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