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105b
要旨
一、 電影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視聽著作,老師在課堂上對學生播放電影,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眾)的「公開上映」行為。一般來說,坊間許多電影的發行公司或代理公司,通常會發行「公播版」或專供學校使用之「教育版」,授權得在學校公開上映,教師…
令函要旨
一、 電影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視聽著作,老師在課堂上對學生播放電影,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眾)的「公開上映」行為。一般來說,坊間許多電影的發行公司或代理公司,通常會發行「公播版」或專供學校使用之「教育版」,授權得在學校公開上映,教師如利用這些影片在課堂上播放,自屬合法,如非屬「公播版」或「教育版」(例如僅供個人家庭內觀賞之家用版),除合於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老師在課堂上每週播放整部電影,似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應得到授權才可以播放。二、 為營造一個優質的創作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是政府與人民共同的責任,如您發現老師課堂播放電影有涉及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受理或執法單位對檢舉人之資料有保密責任及義務。惟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一般所稱之公訴罪)外,著作權之侵害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故縱有侵害行為,權利人不追究者,司法機關均係不告不理,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