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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103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一、 貴公司如成立讀書會,由讀書會成員研讀書籍、報章雜誌,並引用其中內容撰寫心得及製作簡報,如簡報內有成員本身之創作,而將文章內容作為參證、註釋或其他之例示說明等,則心得及簡報得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須註明出…

令函要旨

一、 貴公司如成立讀書會,由讀書會成員研讀書籍、報章雜誌,並引用其中內容撰寫心得及製作簡報,如簡報內有成員本身之創作,而將文章內容作為參證、註釋或其他之例示說明等,則心得及簡報得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須註明出處,後續將心得及簡報之檔案提供予其他成員,或放至公司內部網站供公司同仁下載瀏覽,則屬利用自己簡報之行為,此時該簡報內引用他人著作之行為,仍屬本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行為。二、 惟如簡報內無成員本身之創作,則提供簡報及原始資料予其他成員及放至公司內部網站,涉及對該著作之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除有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否則即須負侵權之民、刑事責任,不因註明出處即可免責。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之1、第52條及第6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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