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102
要旨
一、來函所詢3C家電賣場利用有線電視業者提供之有線電視機上盒,透過分接器將訊號分送至多台電視,並於營業時間以電視牆全天候播放電視節目,涉及再播送(二次公播)他人著作之行為。又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到利用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3C家電賣場利用有線電視業者提供之有線電視機上盒,透過分接器將訊號分送至多台電視,並於營業時間以電視牆全天候播放電視節目,涉及再播送(二次公播)他人著作之行為。又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到利用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故賣場應依本法規定取得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惟您來函所述之情形,如符合賣場係為提供顧客試看之目的而播放電視節目,且對於該等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並無影響者,得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另行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二、如賣場僅透過單機播放,或電視牆之每台電視機係各自透過一般有線電視電纜或機上盒直接將訊號傳遞至電視顯示器播送,則屬單純開機之行為,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