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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28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您所詢學生參加全國性比賽而重製他人之音樂或影像,如符合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您所詢學生參加全國性比賽而重製他人之音樂或影像,如符合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合理使用情形,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合理範圍之認定,仍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4個判斷基準,為個案判斷。另按本法第64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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