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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27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且「公開演出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此任何人欲公開演出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本法合理使用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且「公開演出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此任何人欲公開演出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本法合理使用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會涉及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須負擔法律責任,先予敘明。

二、有關您來信所詢,多人樂團於音樂教室內練習市售的曲子一節,如係經常性的練習,即應就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得為之,而與「教室有收費、每個人都有買譜、一位老師是教一位或多位學生,或單純練習的情況下」無涉。

三、有關在教室裡舉辦成果發表會,或在演奏廳表演曲子,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惟若符合本法第55條規定之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包含清潔費、入場費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之要件,即得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有關「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可參考本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

四、建議您,如欲利用他人音樂著作,應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取授權,而目前我國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共有三家,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請參考本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又依本法規定,違反本法的侵權行為,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果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追訴,而有告訴權之被害人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因此,所詢「如果有觸法的情況下,須有哪些處理步驟」一節,應視該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是否追究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定。

五、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及第5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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