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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104690號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 貴局欲將「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網站及94年4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間於該網站所刊載之社區報導等,贈與民間團體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一、復 貴局99年10月18日新授地一字第0991520887號函。二、按一般…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局欲將「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網站及94年4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間於該網站所刊載之社區報導等,贈與民間團體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一、復 貴局99年10月18日新授地一字第0991520887號函。二、按一般網站涉及之著作權,在網頁建置方面,撰寫網頁之程式碼如係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之組合者,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而網頁在瀏覽器上呈現之內容,通常會包含文字資料(語文著作)、圖像檔案(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超連結(不涉及著作權問題)及連續性的系列影像(視聽著作)等元素。至於社區報導,只要不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即得為語文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三、 貴局規劃將「小地方─臺灣社區新聞網」(經電洽 貴局承辦人回復略以,係指網站、網域名稱及網站上之內容)、94年4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間委託廠商建置之全國社區報導等,贈與民間團體一事,經檢視來函檢附之94年至99年「製作發行社區電子報」契約書及電請 貴局傳真之94年網站建置契約書, 貴局既經與廠商約定履約成果涉及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相關著作如為廠商完成者,依前開契約約定, 貴局已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讓與他人,惟該網站之社區報導是否有履約廠商另行聘請他人完成者?宜再予釐清確認。至另涉及國有財產之處理事宜,因非屬本局主管業務,建請參照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考量處理。四、 以上說明,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36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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