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22c
要旨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之規定,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您為製作畢業專題,欲加以說明、補充或闡述某些觀點而必須利用他人之著作時,如利用之質與量占他人著作之比例極低,不會…
令函要旨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之規定,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您為製作畢業專題,欲加以說明、補充或闡述某些觀點而必須利用他人之著作時,如利用之質與量占他人著作之比例極低,不會造成市場之替代效果者,可依本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另取得授權。另使用時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惟如著作人不明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