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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19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與他人約定,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依來函說明 貴公司委託之廠商依雙方合約既已同意將受託製作影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 貴公司,則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6條規定,該影片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與他人約定,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依來函說明 貴公司委託之廠商依雙方合約既已同意將受託製作影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 貴公司,則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6條規定,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即歸屬於貴公司所有,因此 貴公司自得本於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專有權利,並得自行決定是否授權他人利用。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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