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14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如前函所述 貴社區之KTV室係設置於社區公設內,為 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社區住戶輪流登記使用的公共空間,故對社區管…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如前函所述 貴社區之KTV室係設置於社區公設內,為 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社區住戶輪流登記使用的公共空間,故對社區管理委員會而言,社區住戶係屬「特定的多數人」,為本法所稱之「公眾」,先予敘明。二、本法第55條固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適用情形需符合(1)非以營利為目的(2)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以及(3)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始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社區公設內設置前揭KTV室長期開放予社區住戶演唱歌曲,非於特定之活動中利用著作,而係經常性之提供所有住戶利用該電腦伴唱機之音樂,與該規定有別,故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