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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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將MV放置在自己部落格分享,涉及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傳輸及重製(上傳)行為,利用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後才可利用,否則就有可能侵害著作…
令函要旨
一、將MV放置在自己部落格分享,涉及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傳輸及重製(上傳)行為,利用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後才可利用,否則就有可能侵害著作權。 二、有關您來函詢問應向何人取得授權之問題,應視該著作財產權係何人享有或管理。例如,就音樂著作公開傳輸部分,如該歌曲屬於MUST所管理之著作,則您只要向MUST取得授權即可,不須取得其他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的授權,至錄音著作、視聽著作部分亦應分別取得授權。如集管團體無法對您授權,則應向原著作財產權人洽商授權。另重製的授權部分,實務上集管團體管理範圍皆未包含重製權,因此,您必須向原著作財產權人請求授權。如欲知原著作財產權人之資訊,音樂著作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聯絡電話:02-2783-9210;錄音著作可洽詢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連絡電話:02-2718-9517;視聽著作可洽詢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TFACT),聯絡電話:02-2518-1816。或逕洽詢製作該專輯之唱片公司所屬版權部門。 三、目前集管團體授權費率皆已公告於其網站上,您可上各該團體網站 上查詢(本局網站路徑: 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或電洽其授權人員。另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第1項規定,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本局申請審議,併予敘明。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37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