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12
要旨
一、按電腦遊戲之「掌機外盒封面圖」或「自行截取之遊戲畫面」,如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著作」,即屬於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範疇。又,我國加入WTO後,保護範圍擴大及於所有WTO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只要符合本法對於著…
令函要旨
一、按電腦遊戲之「掌機外盒封面圖」或「自行截取之遊戲畫面」,如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著作」,即屬於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範疇。又,我國加入WTO後,保護範圍擴大及於所有WTO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只要符合本法對於著作之定義者,外國人之著作〈如外國之電腦遊戲等〉亦受本法保護。因此,貴單位所發行之電子報,如涉及以重製、公開傳輸方法利用他人電腦遊戲圖檔或截圖之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除非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始能主張「合理使用」。二、至所詢「電子報提供遊戲網址連結」之部分,如僅是單純提供網站網址,不會有侵害重製權的問題,惟如明知被連結之網站係公開傳輸盜版作品,而仍提供該盜版網站之連結,使公眾得經由超連結方式連結至盜版網站者,則可能成立該盜版網站非法公開傳輸之共犯或幫助犯,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併予敘明。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4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