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11a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社區公設(例如:社區活動中心)係屬本法所稱公開之場所,因此,社區民眾使用社區公設內之電腦伴唱機演唱歌曲時,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社區公設(例如:社區活動中心)係屬本法所稱公開之場所,因此,社區民眾使用社區公設內之電腦伴唱機演唱歌曲時,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上映,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又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得依本法第26條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故公開演出他人錄音著作,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有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二、至於如何取得授權?國內目前已有3家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有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授權,您可與前揭集管團體洽談授權事宜,其聯絡電話為:1、MCAT:(02)2570-1680;2、MUST:(02)2717-7557;3、TMCS:(02)8982-12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