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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07b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來函所稱之「商品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固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惟所詢之商品本身,如係另以模具或機械製造之實物,因不具原創性,自非本法所稱之「著作」而不生著作…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來函所稱之「商品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固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惟所詢之商品本身,如係另以模具或機械製造之實物,因不具原創性,自非本法所稱之「著作」而不生著作權授權之問題。惟如該商品係美術工藝品,則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則 貴會除須取得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尚須取得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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