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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06b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衣服的圖案」是否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屬著作,究係屬「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均須依事實認定之。有關設計櫥窗部分,如為室內設計圖,則可認係「圖形著作」,惟若…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衣服的圖案」是否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屬著作,究係屬「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均須依事實認定之。有關設計櫥窗部分,如為室內設計圖,則可認係「圖形著作」,惟若依照設計櫥窗部分之規格、作法或步驟,完成櫥窗成品,應屬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作成立體物之行為,則不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至於僅做物體擺放之櫥窗設計,如未經製成圖形,則尚無著作可言,不生著作權保護之問題。二、若您來信所稱之圖案係屬本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有關該等著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視情況而定:(一) 您來信稱當初應徵的職位係銷售服飾店員,但若幫公司設計畫圖而完成著作一事,並不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係您自行創作完成之著作,則該等著作之著作權即為您所享有,他人若欲利用該等著作,自應取得您的授權。(二) 若您幫公司設計畫圖而完成著作一事,係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則該等著作之權利歸屬,係由雇用人與受雇之員工約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如雙方未約定,則您係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司即雇用人享有。(三) 就您為公司設計繪製之圖形,應依事實認定其著作權之歸屬,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您與公司發生著作權利用爭執時,即應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審認。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之1、第1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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