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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06a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一、您在部落格內所撰寫之技術經驗文章,如具原創性,則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該文章之著作權,受本法之保護。如有他人欲重製您的文章至其部落格供人瀏覽,則已涉及本法所稱「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上的利用行…

令函要旨

一、您在部落格內所撰寫之技術經驗文章,如具原創性,則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該文章之著作權,受本法之保護。如有他人欲重製您的文章至其部落格供人瀏覽,則已涉及本法所稱「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上的利用行為,如無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應徵得您的授權,方屬合法。二、經檢視該公司於各網站設置之部落格,係將專業文章全文轉貼於部落格內供人瀏覽,如您的文章內容在未經您的授權、同意下而被該公司轉貼於其設置之部落格內,您可先依本法第90條之7規定,通知該部落格所屬之ISP業者(如Yahoo、Pchome、Hinet等)將涉嫌侵權之文章內容先行取下,以排除侵權之行為。同時您可向侵權行為人提出求償,如有爭議,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申請調解。另亦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提出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82條及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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