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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05a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一、在個人部落格中使用外嵌碼連結youtube的影音檔案,係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您的部落格觀看youtube網站之影音檔案,如僅係單純超連結該影音檔案,因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原則上不會構成著作財產…

令函要旨

一、在個人部落格中使用外嵌碼連結youtube的影音檔案,係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您的部落格觀看youtube網站之影音檔案,如僅係單純超連結該影音檔案,因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原則上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應特別注意,所連結的網站內容是否合法,若明知所連結之影音檔案係未經授權利用者,而仍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權之共犯或幫助犯,而須負擔侵權責任。二、以上說明,請參閱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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