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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1001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一、在結婚典禮上播放音樂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本組曾為相關說明,詳請參閱96年7月6日電子郵件960706號函、99年6月23日電子郵件990623b。二、在婚禮上播放新人之婚紗、成長MV影片之行為,如果所播放的影片是新人自行準備,且內容係新人…

令函要旨

一、在結婚典禮上播放音樂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本組曾為相關說明,詳請參閱96年7月6日電子郵件960706號函、99年6月23日電子郵件990623b。二、在婚禮上播放新人之婚紗、成長MV影片之行為,如果所播放的影片是新人自行準備,且內容係新人自己利用個人相片、影片加上襯底音樂製作而成者,雖然錄製音樂的部分已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重製行為,但因新人製作該影片只是供個人及家庭使用,不具營利目的,應有本法第51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又新人自行在會場上放映該影片,僅涉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行為,由於該影片係新人自行製作,自得本於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公開上映該影片,至該影片內之音樂及錄音著作(如插曲或襯底音樂等)隨同影片再現時,因音樂及錄音著作不享有公開上映權,故不須另外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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