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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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之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 貴公司在所承辦之座談會上播放音…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之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 貴公司在所承辦之座談會上播放音樂及MV之行為,如符合上述要件,即有依該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而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集管團體取得授權。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