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9282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拍攝以101大樓為背景之照片並製成明信片」一節,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9月15日函。二、按建築物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其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拍攝以101大樓為背景之照片並製成明信片」一節,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9月15日函。二、按建築物是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其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惟為方便一般公眾之活動與利用,特於本法第58條設有合理使用規定,意即對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利用人如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或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之情形者,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是以,如台北101大樓合於本法第3條對於「著作」之定義,則旨揭之「以101大樓做為背景,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之利用行為,應屬本法第58條「合理使用」之範疇,尚無侵害著作權之虞,但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三、另本局已將歷年著作權相關解釋登載於本局資料庫,倘 貴公司尚有其他疑義,歡迎逕上本局網頁(首頁/著作權/著作權資料檢索),輸入相關字詞即可進行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