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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89140號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所編纂「員林鎮志」引用圖表所涉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9年9月7日員鎮文字第099026174號函。二、所詢有關應如何註明所引用之著作一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所編纂「員林鎮志」引用圖表所涉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9年9月7日員鎮文字第099026174號函。二、所詢有關應如何註明所引用之著作一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依本法第64條規定,符合第52條合理使用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須依本法第64條註明其出處(著作人如明示其姓名或別名者,亦須一併註明),亦即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只要符合上述規定,則該引用行為即得主張適用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規定而不必經過授權,至於引用著作究應如何註明,法律並未強制要求,請參考上述說明自行決定。三、所詢引用著作是否應行文向收藏著作之學校、國史館等單位請求使用一節,查著作之典藏機關,通常僅取得該著作的所有權,並非當然係所欲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且 貴所之引用行為如已符合本法第52條規定,則該引用行為即得主張適用上述合理使用規定而不必經過授權。著作權法並無利用人須向典藏機關通知之規定。四、所詢如何引用網路上資料一節,如所欲引用之著作非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或所欲利用之著作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請參考本法第9條、第30條),則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本法第43條)不須徵求授權;如所欲引用之著作仍受本法保護,且符合本法第5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其引用方式仍請參考前述說明二。另據瞭解,「Google 地圖」針對其網站內容提供之地圖資訊、相片影像等之利用方式已有授權說明(http://www.google.com/intl/zh-TW_ALL/help/terms_maps.html),建議 貴所於利用前先予參考。五、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5條、第9條、第30條、第34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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