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89550號
要旨
有關葬儀業者使用音樂洽取授權之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9月7日高市葬商(明)字第99042號函。二、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利用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
令函要旨
有關葬儀業者使用音樂洽取授權之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9月7日高市葬商(明)字第99042號函。二、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利用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而所詢有關葬儀業者使用音樂是否應向特定集管團體或單位洽詢授權一事,若葬儀業者於辦理喪葬儀式時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即應取得集管團體或個別權利人之授權,惟應向何單位洽取授權、支付使用報酬,應視所利用著作之權利歸屬而定,故各殯葬業者於辦理授權事宜時,宜自行考量實際利用音樂之情形,向集管團體或個別權利人洽取授權。三、以上說明可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與第37條規定,又有關「告別式上使用音樂」之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本局網頁(網址:https://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教育宣導 >> 殯葬業著作權 ),茲檢附1份供參,請多加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