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87380號
要旨
有關 貴公司所詢「如何合法在獨棟出租套房設置衛星天線、共同接收衛星節目」及「在獨棟出租套房設置衛星共同天線接收衛星節目,是否為公播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9月1日(99)好字第99090101號函及99年9…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所詢「如何合法在獨棟出租套房設置衛星天線、共同接收衛星節目」及「在獨棟出租套房設置衛星共同天線接收衛星節目,是否為公播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9月1日(99)好字第99090101號函及99年9月2日(99)好字第99090201號函。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一)套房出租業者設置衛星天線,接收衛星直播電視節目訊號,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上之再播送行為,應視實際利用情形而定。套房出租業者安裝衛星天線,若係直接拉線到各房間,由房客分別向「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付費收看電視節目,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惟倘若套房出租業者係在某一定點接收訊號後,再以拉線方式將所接收的原播送內容訊號傳送到各房間內的收視設備,則套房出租業者可能涉及再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而須另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二)衛星電視業者或有線電視業者向公眾播送節目之行為,均屬著作權法上所稱之公開播送行為,在公開播送之過程中,如有利用到他人之著作,均須向相關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支付使用報酬。(三)本局非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對民眾或業者僅能接受「有線電視業者」放送之節目,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一事,歉難表示意見,尚祈見諒。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