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85630號
要旨
有關 貴院函詢音樂公播機之使用是否涉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9年8月25日九十九彰基院字099070153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
令函要旨
有關 貴院函詢音樂公播機之使用是否涉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9年8月25日九十九彰基院字099070153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同條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三、貴院如於候診區域,以外接擴音器方式,利用內建音樂的音樂公播機播放音樂,應屬前開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所稱「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構成著作之公開演出,惟尚不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