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81160號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院受理99年度簡上字第5號著作權法案件,函囑查明如何判斷坊間流通之光碟,應考量那些因素判斷究竟為正版或盜版品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9年8月13日板院輔刑信99智簡上5字第054887號函。二、按我國著作…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院受理99年度簡上字第5號著作權法案件,函囑查明如何判斷坊間流通之光碟,應考量那些因素判斷究竟為正版或盜版品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9年8月13日板院輔刑信99智簡上5字第054887號函。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正版品」或「盜版品」等用詞,依本法規定,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者,係「合法重製物」(俗稱正版),反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者,則係非法重製物(俗稱盜版),若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將他人著作予以重製者,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係侵害重製權之行為(本法第91條規定參照)。三、至於本法第91條之1第2、3項主要係處罰未取得散布權之授權,而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行為,其所稱「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不限於前述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非法重製物(盜版),亦包含依本法第87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在內。四、實務上,坊間流通之光碟所灌錄之內容究係合法或非法重製物,通常可從產品包裝之品質、販售之價格參考認定之,惟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無法一概而論,宜個案判斷之。五、又光碟產品之外觀包裝,如係利用他人之美術或攝影著作重製於產品包裝時,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亦應徵得各該美術或攝影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重製該著作,此與光碟產品本身是否灌錄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之著作、及其與外觀包裝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同一等,亦屬事實認定問題,均須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為具體個案之判斷。六、復按本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所定之侵害散布權之罪,其構成要件除客觀上所散布之物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外,尚須利用人主觀上「明知」所散布之物係非法重製物,惟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是否有所認識而故意散布,亦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司法機關請本於職權就個案事實認定之,併此說明。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0990008116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