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84160號
要旨
有關 貴公司所詢「在獨棟出租套房設置衛星天線共同接收衛星節目,是否為公播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8月26日(99)好字第99082602號函。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播…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所詢「在獨棟出租套房設置衛星天線共同接收衛星節目,是否為公播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8月26日(99)好字第99082602號函。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二)承上,套房出租業者於自己產權的出租套房上設置衛星共同接收天線,再透過銅軸纜線將衛星訊號分配至各房間供租賃住戶收視之行為,與各台電視機獨立接收節目訊號,未於接收後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其他收視設備之「單純開機」行為不同,應屬「公開播送」(或稱「再播送」)之利用行為。(三)另上述再播送之行為人,即為接收衛星訊號後再拉線至各房間之行為人,復依 貴公司來函所述內容,該等纜線設備係由套房出租業者設置並分配至各房間,則套房出租業者為再播送行為人,尚難謂此僅係承租人自行收視衛星節目之個人行為,亦與套房出租業者得否控制衛星節目之放送或停播無涉。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