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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82160號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妙蓮華唱片影音有限公司要求收取公開演出授權費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8月20日高縣葬字第705號函。二、有關妙蓮華唱片影音有限公司(下稱妙蓮華公司)對外收取公開演出授權費用之疑義,經查,妙蓮華公司係社…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妙蓮華唱片影音有限公司要求收取公開演出授權費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8月20日高縣葬字第705號函。二、有關妙蓮華唱片影音有限公司(下稱妙蓮華公司)對外收取公開演出授權費用之疑義,經查,妙蓮華公司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MUST)之會員,雖該公司前於今(99)年8月初向MUST申請退會,惟依據MUST章程第14條第1項規定:「會員及準會員申請退會,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並於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因此,妙蓮華公司現在仍係MUST之會員,且依據該公司與MUST簽訂之管理契約,該公司應將所有享有權利之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均專屬授權予MUST,復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後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亦即,妙蓮華公司既為MUST之會員,並將所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專屬授權予MUST對外授權,則該公司自不得再以個人名義或委由他人對外行使相關權利。三、因妙蓮華公司現仍係MUST之會員,目前自無權以個人名義或委由他人對外要求收取授權費用,故若有殯葬業者日前已向該公司付費,應可向妙蓮華公司主張要求返還授權費用,而因要求返還所生之爭議,即應依雙方契約所約定之方式解決。此外,若 貴會與所屬會員有公開演出妙蓮華公司音樂著作之行為,可逕向MUST洽取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即能獲得合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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