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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78930號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貴部函詢出資編輯之辭典工具書著作權歸屬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9年8月12日台語字第0990137928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部函詢出資編輯之辭典工具書著作權歸屬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9年8月12日台語字第0990137928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來函所示 貴部出資編輯之「國語小字典」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辭典工具書並製作成數位化資料庫,如該工具書資料之選擇與編排具有創作性,則得依前述規定以「編輯著作」保護之。三、據查前揭辭典工具書係由 貴部聘請他人(受聘人)或由 貴部員工(受雇人)完成,且各該工具書有初版、再版等不同版次,歷次著作完成時點各異,由於歷次完成之著作其權利歸屬需視 貴部當時與受聘人或受雇人間有無特別約定、以及當時應適用法規規定而定,復因本法於74年7月10日、81年6月10日及87年1月21日歷經3次修正,依現行本法第111條規定,尚需依據各該著作完成時點方得確定著作權歸屬之適用法規,故尚難一概而論,謹提供下列說明供 貴部參考判斷:(一)若係在81年6月11日以前完成之著作,依據81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之本法第10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外,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且當時「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包含了僱傭、承攬及委任關係之出資情形在內,因此若 貴部與當時的員工或受聘人無特別約定,其著作權由 貴部享有, 貴部自得本於著作權人之地位授權他人利用。(二)若係在81年6月12日以後至87年1月22日以前完成之著作,依據81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在 貴部與員工或受聘人無特別約定情形下,其著作權均歸受聘人或受雇人享有,此時 貴部欲利用該資料庫時者,需取得受聘人或受雇人之同意或授權。(三)若係在87年1月23日以後完成之著作,即依據現行本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得由 貴部與員工或受聘人先以契約約定之,若未簽訂著作權歸屬之相關契約文件,則應視情況而定,分述如次:1、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然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有約定則從其約定。是以若 貴部依前述規定享有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則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授權他人利用。2、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契約未約定,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且該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若屬此種情形,建議 貴部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再加以利用,則得避免 貴部(即出資人)得利用該等著作之範圍涉有不明之爭議。四、以上說明,請參考74年7月10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10條、81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11條、第12條及現行本法第7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111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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