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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820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如他人或公司法人未經您同意或授權,擅自將您拍攝之照片使用於網路上,即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您的著作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須負民、刑事責任。…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如他人或公司法人未經您同意或授權,擅自將您拍攝之照片使用於網路上,即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您的著作之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須負民、刑事責任。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除由權利遭受侵害之權利人您訴請司法機關追究侵害人行為之責任外,在網路上如發現有使用者未取得您的同意而利用著作,亦可採取下列救濟或檢舉方法:(1)通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或該侵權之公司,哪一筆資料涉嫌侵害您的權利,請ISP業者或該公司協助移除該侵權資料。(2)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10條、第22條、第26條-1、第44條至65條、第88條、第91條、第92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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