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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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名稱」若僅為一名稱,則與上述著作之定義未合,不受本法之保護。至您的著作名稱要使用中文、英文、中英夾雜或任何其他語言、符號,均得由您個人自主決定,與…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著作名稱」若僅為一名稱,則與上述著作之定義未合,不受本法之保護。至您的著作名稱要使用中文、英文、中英夾雜或任何其他語言、符號,均得由您個人自主決定,與本法無涉。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