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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816a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立法宗旨,係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此為本法第1條所明定。又國家為照顧人民生老病死及安養,實施社會福利政策乃憲法所明定之政府義務,因此,如政府機關執行社會福利時利用他人著作,係為…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立法宗旨,係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此為本法第1條所明定。又國家為照顧人民生老病死及安養,實施社會福利政策乃憲法所明定之政府義務,因此,如政府機關執行社會福利時利用他人著作,係為達成增進社會福利之目的,應符合本法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之立法宗旨,於個案情形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此與一般政府活動利用他人著作之性質不可同一而論。二、另參考國外立法例,具有宗教性或政府福利等利用行為,通常不視為侵害著作權,例如:美國著作權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於教堂之儀式或其他宗教集會公演非戲劇性文學或音樂著作,或公演具有宗教性質之戲劇音樂著作或公開展示著作,不視為侵害著作權。日本對於宗教或政府福利等相關活動的公開演出、口述等活動,依日本著作權法第38條規定,亦得豁免。三、來函所述政府機關設立具身分專屬納骨塔園區(軍人公墓),僅限現役軍人、替代役男、榮民因作戰、因公、因傷或因病死亡者入厝,且對符合資格者之家屬完全不收取任何費用(包含管理費、清潔費、茶水費等相關費用皆不收取),於該園區內每日公開播放宗教性音樂CD、VCD或其他音樂一節,固涉及「公開演出」與「公開上映」他人著作之行為,惟本案所指之軍人公墓係國家照顧軍人、榮民之社會福利制度一環,依社會習俗播放宗教性音樂撫慰遺族,並彰顯對亡者之尊重,對於該等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有限,故本案係屬於政府之非營利及社會福利,應有主張本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空間。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有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5條、第26條及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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