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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812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一、按電腦軟體之合法重製物在實務上常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此等產品之區分乃係著作財產權人考量市場上不同之授權需要所為之區分,利用人自應依各種版本所定的授權方式利用之,亦即各種版本的使用者之授權合約都有明定符合使用各該軟體的…

令函要旨

一、按電腦軟體之合法重製物在實務上常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此等產品之區分乃係著作財產權人考量市場上不同之授權需要所為之區分,利用人自應依各種版本所定的授權方式利用之,亦即各種版本的使用者之授權合約都有明定符合使用各該軟體的授權條件,若使用者係在不符合授權條件下使用,則其使用該軟體所涉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例如重製該軟體於電腦硬碟之行為),將可能被視為未經授權之行為而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非僅單純之民事違約,合先敘明。二、來函所述之B建設公司(下稱B公司)因工程設計,需要以A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A-Works軟體計算若干參數,但是由於商業版之A-Works軟體訂價較高,B公司委託C大學利用其已購入之教育版A-Works軟體提供該工程設計之參數一節,首先,C大學雖然購買的是合法軟體,然其為所謂的「教育版」軟體,依前述說明,C大學仍應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之範圍內予以利用,若C大學利用該軟體運算結果予B公司作商業上之使用,並未在A公司之授權範圍者,C大學就有可能逾越授權範圍而構成非法「重製」之可能,而需負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民、刑事責任。又雖然B公司所利用者為該A-Works所計算之參數,而非該軟體著作本身,因此,並無直接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惟若B公司知悉C大學之行為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仍委託該大學利用該軟體提供工程設計之參數,仍有可能構成非法「重製」刑事責任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之可能。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3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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