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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811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一、如所詢之圖案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具原創性,該等圖片即屬受本法保護的著作,任何人如欲「改作」、「重製」該等圖片,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外,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

令函要旨

一、如所詢之圖案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具原創性,該等圖片即屬受本法保護的著作,任何人如欲「改作」、「重製」該等圖片,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外,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二、又本法第6條第1項固然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然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因此所詢將自行蒐集來的圖片單純配置底圖或更改顏色,似僅係就原圖片做小部分修正,尚未達加入新創意另為創作之的「改作」的程度,仍屬「重製」他人圖片之行為,尚難對該重製物主張享有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三、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侵害著作權,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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