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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804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庸申請登記,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故目前並無向本局申請著…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庸申請登記,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故目前並無向本局申請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之問題。二、為避免您的著作被任意使用或盜取,建議您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產生、歸屬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權利之依據,日後倘發生爭執時,權利人得提出事證,加以證明。又本法第13條規定,併請參考之。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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