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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802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 (下稱本法)規定,利用視聽機將視聽著作內容呈現給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又本法所稱「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 (下稱本法)規定,利用視聽機將視聽著作內容呈現給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又本法所稱「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皆屬之,而遊戲軟體於螢幕上顯示之影像亦屬本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二、所詢旅館購置wii及該公司所出版的合法遊戲軟體給房客使用,有無違法一事。因為wii主機並非著作權法之著作,因此於旅館房間提供wii主機,與著作權法無涉。又由於wii遊戲機除提供民眾玩電動遊戲外,也具有提供視聽影視娛樂等功能,而旅館房間係屬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公開場所,因此,如果旅館提供提供wii主機供投宿的不特定旅客公開利用時,就提供視聽影視娛樂部分,可能涉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應徵得視聽著作權利人公開上映之授權。三、據瞭解,發行wii遊戲軟體之公司,其遊戲軟體均僅授權民眾於家庭中使用,而未及於商業性用途,因此,倘若該遊戲軟體之授權範圍僅及於家庭使用,則 貴旅館購買之正版遊戲軟體僅能依照該授權範圍加以利用,就公開營業利用部分仍須另行取得授權。反之,則否。建議 貴旅館逕自查明所欲使用之遊戲軟體之授權範圍,並在授權範圍內利用。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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