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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30a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歷經多次修正,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前本法採註冊主義(須經著作權註冊始享有著作著作權),之後改採創作主義(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並規定74年7月11日前完成而未註冊之著作,如發行滿20年,不受74年本法保護,…

令函要旨

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歷經多次修正,74年7月10日修正施行前本法採註冊主義(須經著作權註冊始享有著作著作權),之後改採創作主義(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並規定74年7月11日前完成而未註冊之著作,如發行滿20年,不受74年本法保護,所詢民國54年前(即民國53年12月31日以前)即公開發表且在當時未辦理著作權註冊之兒歌詞曲(音樂著作),依上述說明,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惟我國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該兒歌詞曲屬未受歷次本法保護之著作,依現行法計算其保護期間仍在存續間者,則有回溯保護之適用,又依現行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著作權之存續期間,係存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與何時公開發表無涉,因此,上述兒歌詞曲之著作人死亡如未逾50年,則受現行本法保護,如死亡已逾50年(即民國49年前已死亡),則不受現行法保護,依本法第43條之規定,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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