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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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著作權人之專屬「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故除非符合本法87條之1規定,例如:「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著作權人之專屬「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故除非符合本法87條之1規定,例如:「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1份重製物」而得合法輸入真品外,否則仍屬違反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縱其屬真品,但仍將被視為「非法重製物」。惟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範圍,依本局歷來函釋,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者,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二、因此來函所詢在台灣有代理商的品牌商品可否在網路上販售一節,如果您所提到進口的正版商品,並非上述之「著作權商品」,則您輸入該商品,不受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販賣此等商品與著作權法無涉,但如果您自境外所進口的商品,係屬著作權商品,即使為正版,除非係經著作權人同意並所輸入或符合本法87條之1例外規定外,其輸入行為,仍屬違反本法第87條規定而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如再網拍轉售則可能構成侵害「散布權」之違法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