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28a
要旨
一、有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向您宣稱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必須安裝該公司之音樂機器,方能合法使用云云,按著作權法規定,營業場所就所播放之音樂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授權後,即可利用相…
令函要旨
一、有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向您宣稱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必須安裝該公司之音樂機器,方能合法使用云云,按著作權法規定,營業場所就所播放之音樂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授權後,即可利用相關機器設備合法播放音樂,無須裝設特定機器,是您可決定是否繼續裝設○○公司之機器,如不欲繼續裝設,可不予續約。二、至○○公司聲稱MUST及ARCO要將公開演出的授權及費用,委由○○代收代付一節,○○公司所言是否係指其有意代裝設○○機器之營業場所利用人向MUST及ARCO洽取公開演出授權,而非MUST及ARCO將授權業務委託外包予○○執行?宜先向各該當事人查明。另有關洽商公開演出授權事宜部分,縱○○公司確願意為營業場所利用人代為取得公開演出授權,您仍可選擇自行向MUST及ARCO洽取授權,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集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5條、第26條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條、第10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