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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28b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並無「版權」一詞,依您所詢問題觀之,應指「著作權」而言。依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所創作的產品須符合上述著作的定義,於產品完成時方得享有該產品的著作權,與該產品有無申請專利…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並無「版權」一詞,依您所詢問題觀之,應指「著作權」而言。依本法規定,著作係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所創作的產品須符合上述著作的定義,於產品完成時方得享有該產品的著作權,與該產品有無申請專利無關。二、另有關著作權與專利之不同處,請參考附錄之本局95年7月7日智著字第09500058760號函及92年10月6日電子郵件921006a號函之說明,另須補充的是,著作權法自87年起修正公布後,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及專利法第2條、第21條、第93條及第10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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