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28c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2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是您於錄音口白廣播作品中使用2首馬友友先生的大提琴演奏曲,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依法應事先向音樂著作權利人(如音樂版權公司或代理商)及錄音著作權利人(如唱片公司)分別取得…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2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是您於錄音口白廣播作品中使用2首馬友友先生的大提琴演奏曲,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依法應事先向音樂著作權利人(如音樂版權公司或代理商)及錄音著作權利人(如唱片公司)分別取得重製之授權,始得為之。二、至您前述利用行為尚難認符合本法第51條或第52條之情形,至是否符合第65條之規定,因該作品後續之利用行為如何不明,無從依第65條所訂各項標準予以判斷。三、至於您是否領獎,與著作是否合法利用尚無因果關係,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第44條至65條等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90728c」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