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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68880號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松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取得合法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7月14日北縣儀堂字第99046號函。二、為釐清松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聽公司)是否合法取得授權之相關疑義,本局前已多次發函詢問並與其…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松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取得合法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9年7月14日北縣儀堂字第99046號函。二、為釐清松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聽公司)是否合法取得授權之相關疑義,本局前已多次發函詢問並與其當面溝通,茲就相關事實,說明如下:(一)日前松聽公司於授權市場上,宣稱受妙蓮華等唱片公司委託,而向利用人主張權利並要求支付使用報酬一事:經查,妙蓮華等唱片公司目前為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會員,且專屬授權予集管團體,而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後段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亦即該等唱片公司既已將權利專屬授權予集管團體,則不得再以個人名義或委由松聽公司行使相關權利。(二)松聽公司宣稱受託行使權利一事,經釐清相關法令規範後,松聽公司表示其係受妙蓮華等唱片公司委託行銷產品,但並未受託行使權利,亦即松聽公司並無權向利用人主張權利或要求支付使用報酬,基此,松聽公司已表示會立即停止一切不當業務,另有關松聽公司日前要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所寄發之不當公文,其亦將行文通知各殯葬業者與工會,說明並更正前述不當公文之內容。三、綜上,松聽公司既未受著作財產權人委託行使權利,自無受託之曲目清單可供查詢,且亦無權向 貴會業者要求支付公開演出之費用。此外,建議 貴會可向各集管團體或本局快速查詢服務台(02-23767160)查詢所利用之著作係屬何集管團體所管理,並向該等團體取得授權,始得利用他人著作,避免侵權。惟若 貴會所利用之著作,經查詢後非屬現有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雖然可能有部分著作是已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使用該著作,但也可能為著作財產權人未加入任何團體而自行管理,或委託他人處理授權事宜之著作,如欲利用這些非屬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時,仍須個別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委託之他人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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