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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27a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一、遊戲軟體屬於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5條所稱電腦程式著作,即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者,依本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起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或註冊,自動受本法之保護。 二、此外,如您希望在遊戲…

令函要旨

一、遊戲軟體屬於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5條所稱電腦程式著作,即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者,依本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起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或註冊,自動受本法之保護。 二、此外,如您希望在遊戲軟體之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商標(即品牌),以表彰商品之來源,並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則可依商標法向本局申請註冊商標。相關申請書及申請須知,可至本局網頁(路徑:商標主題網/取得商標/申請表單)下載利用。 三、另依專利法及本局97年5月20日頒訂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遊戲軟體屬電腦軟體相關發明領域,您可將所開發之遊戲軟體所產生之影音、控制、人機介面……等具體技術效果,依法申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以取得專利保護。相關申請書及申請須知,可至本局網頁(路徑:專利主題網/申請專利)下載利用。 四、上述三項權利所保護之對象不同,其中除著作權不須申請外,有關商標權、專利權部分,如符合申請要件,可依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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