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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26c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按如果A君、B君僅是單純提供MLB官方網站及其影片網址,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該網頁或網頁提供之播放器進入MLB官方網站瀏覽MLB影片,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成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則不涉及重製著作內容之行為,不會構成重製權之侵…

令函要旨

按如果A君、B君僅是單純提供MLB官方網站及其影片網址,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該網頁或網頁提供之播放器進入MLB官方網站瀏覽MLB影片,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成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則不涉及重製著作內容之行為,不會構成重製權之侵害。又A君、B君僅係單純提供影片連結,並非實際公開傳輸之行為人,如該影片係屬合法公開傳輸者,自亦無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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