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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22c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範圍,如本局歷來函釋說明所示,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著…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範圍,如本局歷來函釋說明所示,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者,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目前司法機關亦採相同見解,請參考96年12月24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96上易1063號判決(附件)。來函所詢之進口韓國文具,似與上述「著作權商品」有別。二、另有關來函所詢代理商之其他行為(例如要求您加入授權商店)是否涉及壟斷市場價格等違反公平交易法,因非屬本局職權,如有疑義仍請洽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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