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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720b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一、於卡拉OK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提供消費者演唱,此乃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卡拉OK業者欲於前揭營業場所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加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

令函要旨

一、於卡拉OK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提供消費者演唱,此乃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卡拉OK業者欲於前揭營業場所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加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授權,始得為之。如未獲授權,則會侵害著作權,而應負民、刑事責任。另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合先敘明。

二、所詢關於歌曲部分,由於卡拉OK之營業場所係長時間將電腦伴唱機內上千首歌曲供不特定顧客點選演唱,無法於事前確知將會利用到著作及次數,且點播率不高的歌曲亦有可能被消費者點唱,為避免造成侵權,店家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加之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另經詢電腦伴唱機之製造業者(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若利用人欲刪除原廠所灌錄之歌曲,建議可至其各地經銷服務中心要求刪除歌曲,併予敘明。

三、至於集管團體所訂定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率,若利用人對之有異議時,可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之規定,向本局申請審議,相關資料可參閱本局著作權主題網站,路徑: 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須知」及「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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